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区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市两办关于印发《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0]10号)文件要求,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好责任清单,区政府制定了《区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能研提意见,于2020年8月17日中午12:00前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综合五股。
修改意见发至邮箱:zfsk117@126.com
综合五股电话、传真:2631005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区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城、美丽安次,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0〕-8)、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0〕-10)要求,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及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系列行动计划任务分工,现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区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区纪委监委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区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区委办公室
1.推动全区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区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安排部署和市委主要领导批示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做好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区委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4.加强对中央、省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
(三)区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区纪委监委、区生态环境分局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区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宣传省市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政策要求,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重点工作等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入测评。
4.负责组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褒扬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五)区委政法委
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统筹协调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督促有关单位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区信访局
1.把生态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生态环境诉求。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信访问题,依法维护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2.依法处理无理缠访闹访问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生态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
二、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
(七)区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与农业农村工委
1.按职责研究、审议、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按职责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3.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区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八)区政府办公室
1.推动全区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安排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加强对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
(九)区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全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辖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各乡镇、街办处、园区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本辖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本辖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本辖区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本辖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本级财政性补助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本辖区规划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辖区内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 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本辖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 负责本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 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 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
10. 负责本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本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负责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本辖区相关工作。按照省、市、区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开展工作。
11. 统一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协助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负责并指导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2. 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本辖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3. 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本辖区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本辖区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4.负责牵头抓好秸秆禁烧工作,抓好露天焚烧管控、落实禁烧网格化监管、禁烧执法检查、火点核查及问责工作。 会同区工信局组织发改、国土等部门推动“散乱污”企业治理,实现动态“清零”,承担安次区“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区发展改革局
1.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严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等行业新增产能,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2.负责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
3.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组织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4.负责组织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保障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5.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6.负责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组织落实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政策,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7.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8.负责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9.负责审核、审批生态环保领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提出投资计划安排意见,并协调实施。
10.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1.负责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2.做好区委财经委员会交办的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政策、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的统筹协调。
13.负责执行廊坊市制定的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燃油保供方案和应急预案,协调中石化廊坊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廊坊销售分公司保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
14.负责组织落实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15.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进行监督管理。
16.负责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17.负责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负责协助生态环境、口岸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
18.负责推动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贸易政策。
19.承担安次区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区教育和体育局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负责统筹开展创建绿色学校行动。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做好污水、固体废物以及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防治。
(十二)区科技局
1.负责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通过市级科技计划予以重点支持,推动实施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重大项目,加强绿色技术创新。
2.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支持设有环保领域区级以上研发平台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牵头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攻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3.负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色发展。
(十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拟订工业污染控制政策。
2.指导推进工业绿色制造工作,推动产业优化升级。调整产业结构,加大落后产能和污染企业淘汰力度。
3.负责指导和督促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
4.负责组织新能源汽车推广,承担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5.负责指导、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推进城市重点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
6.负责推动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
7.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料堆场管理,防治料堆场扬尘污染。
8.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发改、国土等部门推动“散乱污”企业治理,实现动态“清零”
9.负责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10.负责对工业生产型企业的自备加油站进行监管。
(十四)区公安分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海关监管区外洋垃圾走私犯罪。
2.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3.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6.负责对拒不执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蓄意焚烧秸秆垃圾违法行为和禁烧工作中的重大事故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7.负责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组织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8.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行政处罚工作。
9.负责打击无证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
(十五)交警二大队
1.负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2.负责指导、监督道路交通组织优化工作,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核发相关通行许可。
3.负责会同生态环保对途径辖区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拦截检查并实施处罚。
4.负责配合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十六)区民政局
1.负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2.牵头负责禁止露天焚烧祭祀用品工作。
(十七)区司法局
1.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
2.负责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规范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3.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
4.负责对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出台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5.负责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八)区财政局
1.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
2.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3.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4.按职责分工,指导相关部门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5.负责加大大气、水、土壤治理资金的投入,提高污染防治能力。
(十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负责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二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民(区)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区)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湿地公园建设,水利风景区建设等工作。
5.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配合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6.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负责加强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推进地热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利用。
8.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9.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10.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11.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12.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13.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14.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
15.负责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16.负责组织开展对涉及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所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
17.负责已收储土地、暂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18.负责农田林网、荒地杂草落叶清理、检查工作。
19.负责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十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并执行相关执行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2.负责加强绿色社区建设、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落实排水许可制度,纳入范围的排水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排水行为。
3.负责督促、指导属地辖区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主城区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组织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与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将数据推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负责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含废弃口罩)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5.负责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会同发改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推进“气代煤”,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
6.负责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完成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
7.负责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城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
8.负责农村村口村边积存垃圾清理、检查工作。
(二十二)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
1.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负责配合市综合执法局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对露天烧烤污染进行行政处罚。
3.负责主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行政处罚工作。
(二十三)区交通运输局
1.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负责优化安次区域内公路网建设,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3.负责指导本辖区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鼓励市民低碳绿色出行和道路营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推动城乡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绿色廊道建设。
4.指导运输结构调整工作,牵头组织运输结构调整联席会议,与发改委等部门共同推动大宗货物公路运输转铁路运输,提高铁路货运能力和比例。
5.按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6.负责全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界内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专项行动方案,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7.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8.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全区汽修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9.负责指导督促重点用车单位建立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登记制度。
10.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遴选、公布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
11.会同区生态环境、交警等部门完善城区周边国省干线公路重型柴油货车绕行指示标志。
12.负责持续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
13.会同区生态环境、交警等部门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
14.负责监督指导国省市干道及县乡道路沿线公路用地范围内荒草、落枝落叶等清理、检查工作。
15.负责对辖区内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责对在辖区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未密封、包扎、覆盖,导致泄漏、遗撒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二十四)区水利局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河湖生态流量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协调和重要流域、区域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控制用水总量,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取用水定额管理,统一组织并监督实施河流水量调度管理和生态补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提高用水效率。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重要河流、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指导重要河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3.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4.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协调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5.负责查处河道非法采砂、侵占河道阻碍行洪的违法行为。
6.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属地提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7.负责区直管水利工程施工场地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五)区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农户厕所的改造同步进行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入侵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负责动物防疫以及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耕地土壤分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5.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7.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布局,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8.负责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各地开展水产健康养殖。
9.负责在用农业机械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对农用机械自备加油站进行监管。
10.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职责范围内的耕地、园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按职责指导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11.推广生态化种植模式。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推进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创建,发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作用,带动应用绿色高效技术。
12.负责组织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及田间残留秸秆清理、检查工作。
13.负责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二十六)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按职责推动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按照职责指导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3.负责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文化产业发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建设。
4.指导督促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十七)区卫生健康局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2.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卫生学评价和标准研究。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卫生应急工作。
4.负责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研究和评价,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及风险评估,做好与生态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工作。
5.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6.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二十八)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林地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灾害等防治工作。
3.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4.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纳入区级应急预案体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配合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防震减灾法规、规划编制。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地震次生灾害和地震灾害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二十九)区审计局
1.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三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打击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润滑油添加剂、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
2.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3.指导各有关部门健全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标准体系,推动落实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
4.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管,对锅炉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依法打击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6.按照“谁许可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原则,将相关企业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布。
8.指导药品流通领域企业规范处置过期失效药品。
9.负责牵头组织散煤运输、销售、使用等全过程监管,严防散煤污染。
10.负责自备加油站油品质量监管工作。
(三十一)区统计局
1.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
2.负责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
3.负责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4.负责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生态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三十二)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1.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资金要素向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污水治理、水资源节约、土壤修复、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倾斜,支持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2.会同发改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
3.配合有关部门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三十三)区行政审批局
1.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2.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审批工作。
3.指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依申请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三十四)区河长制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各乡镇、街办处、园区及河长制责任部门落实河长制工作。
(三十五)区政府信用办公室
负责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开展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生态环境等部门推送的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廊坊)。
(三十六)区税务局
负责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
(三十七)区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和空气污染天气预警。
3.负责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三十八)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避免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四、法院和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十九)区人民法院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指导下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
2.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
3.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指导,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负责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5.健全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四十)区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5.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五、建立责任清单考核评价和追责问责机制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管发展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区直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有关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2.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围绕落实区委、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将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明确质量标准和进度要求,定期通报调度。各有关部门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坚持定期研究,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评。将责任清单执行情况作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根据有关部门责任清单落实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奖惩。
3.建立问责机制,坚持从严问责、终身追责,对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本行业、本领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工作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的,继续抓好落实。各乡(镇)、街办处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责任,推动形成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合力攻坚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