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教育局
关于延缓入学和休学工作的情况说明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延缓入学和休学工作依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廊教普〔2017〕53号)进行办理。
对于延缓入学,细则规定: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对于休学,细则规定:学生如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核办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
附件:廊坊市安次区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和廊坊市教育局《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