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廊坊市安次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19号建议的答复
高兴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老旧小区假装电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 第 1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 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2 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等六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 房市〔2019〕2 号)等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依法合规、保障安全, 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安全疏散及防盗安全等要求,加装电梯不得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明确责任。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和推动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协调工作,调处小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原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公积金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全体业主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由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原产权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方案制定、征求意见、资金筹措、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和电梯的日常运行、维保、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相关工作。
资金筹措。电梯加装及使用管理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加装电梯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电梯加装的可行性评估、方案 设计、设施设备采购土建施工、安装调试及相关业主补偿等。因加装电梯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达成书面协议,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委托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电梯的日常运行、维保、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费用分担等内容。
实施主体。由业主委员会或有加装电梯意愿的业主书面征求加装电梯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确定电梯加装工作的实施主体,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还须征得单位书面同意。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公用部位的,应征得本小区专有部分占本小区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可行性评估。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对加装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评估内容为是否能够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加装电梯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对供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
征求意见。实施主体按照书面征求业主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 日。实施主体应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并将公示情况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公示期间实施主体收到异议的,应当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廊坊市安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8日